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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单外挂绝非神器,情节严重涉嫌犯罪
时间:2026-03-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回顾



2019年,犯罪嫌疑人王某为赚取更多的佣金,花费5000元购买一款“神**”抢单软件,用于淘宝平台电脑端操作抢单。后在某个抢单QQ群中看到有人发“爱**”抢单软件,于是用手机下载并使用。为了配合好抢单软件,王某通过借用亲朋的身份证件实名注册大量淘宝账号和支付宝账号。2019年至2020年,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淘宝平台利用两款软件大批量抢单获取非法利益。

(图片由AI生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第三条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使用抢单软件,不仅面临着个人信息泄露、平台软件封号、资金被骗等多重风险,而且影响了互联网交易的秩序,破坏了其他消费者的购物机会与体验,无论是研发、销售还是使用抢单软件,都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技术发展必须遵循法律框架,任何以“提升效率”为名的技术滥用,终将面临法律制裁。我们呼吁广大从业者共同维护公平透明的互联网环境,让技术真正服务于民生需求,而非成为犯罪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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