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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酒瘾”不是借口,“小恶”亦难逃法网
时间:2026-02-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解酒瘾

十天内十次偷窃超市小瓶装白酒

总价仅120元

近日

一男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小金额为何获刑?


案件回顾



屡教不改的“酒瘾”盗窃

2025年12月初,熊某某因无钱买酒,在高安市瑞州中路某超市盗窃一小瓶(125ml)劲酒。此后至12月10日,他每天早、中、晚三次“光顾”,共盗窃十瓶,总值120元。12月11日,他被超市员工当场抓获。据查,熊某某有8次前科劣迹,其中最近一次是202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律无“小事”?,勿存“小偷小摸没事”的侥幸,“多次盗窃”亦是犯罪。

困难时,应主动寻求政府帮扶、就业培训,拓展合法收入来源,用非法方式满足欲望,只会陷入“犯罪-服刑-再犯罪”的恶性循环。




该案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构罪?关键不在于金额,而在于“多次”?。根据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即构成“多次盗窃”,无需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最后,承办检察官综合全案证据,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获法院判决采纳。

该案虽小,警示却深。面对困境,要选择合法、积极的解决之道,脚踏实地,方能走出人生阴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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