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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一女子被责令写悔过书,只因庭审…
时间:2025-08-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高安法院杨圩法庭在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时,一名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擅自录音录像,值庭法警果断进行制止和处理,有效维护了庭审秩序和司法权威。







该案开庭前,法庭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当庭告知全体旁听人员禁止录音、录像、摄影等行为。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值庭法警发现旁听席上一名女子频繁操作手机,行迹可疑,存在偷录行为,立即向审判长报告,并依法暂扣对方手机,移交司法警察大队进一步核查。

经核查,确认旁听女子手机内有两段偷录庭审的录音录像片段,司法警察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相关规定,对该女子进行严肃的批评和教育。鉴于该女子认错态度诚恳,司法警察大队依法删除全部违规录音录像内容,并对涉事人员进行训诫教育,责令其当场签署《悔过书》。

庭审是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的关键环节,其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容轻视。旁听庭审是公民的权利,但无论是诉讼参与人还是旁听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秩序,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私自录音录像。参与庭审活动时,应当自觉遵守开庭纪律、维护庭审秩序,以合理正当的形式参与旁听庭审。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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