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新闻
【以案释法】文物“回家”:严惩盗墓犯罪,捍卫历史根脉
时间:2026-01-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
高安市人民法院、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在高安市博物馆举行了一场

特殊的文物移交仪式

将一起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案件中

追回的五件涉案文物

正式移交博物馆进行专业化保管、研究

此次移交标志着该案的司法程序圆满落幕

也见证了中华文明沧桑的瑰宝

在法律的庇护下找到了安身之所


案件回顾



20254月间,被告人童某、李某伙同晏某、朱某(已另案处理)在高安市某镇盗掘墓穴5个,盗得6件文物。经鉴定,被盗掘的墓葬中3座为宋代砖室墓2座为明代砖室墓,具有一定的历史与考古价值。被告人许某在明知童某、李某等人出售的文物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收购,并将其中的1件文物出售。
(图片由AI生成)

202511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将童某、李某以盗掘古墓葬罪、许某以倒卖文物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法院依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处被告人共同承担对盗掘古墓葬的修复费用,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文物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古墓葬是祖先留给我们的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遗产,是连接过去与现在的时空隧道。任何试图通过盗掘、倒卖文物牟利的行为,不仅是对历史的亵渎,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466号 邮编:33080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