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反恐怖主义法治建设,通过缔结或参加一系列国际公约条约、修改完善刑事法律,不断积累反恐怖主义法治经验,反恐怖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日臻完善。
199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增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加大了对相关恐怖活动犯罪的处罚力度。
200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专门完善恐怖活动犯罪刑法条款,明确刑法适用,对刑法作出八条补充修改。其中,为落实联合国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增设资助恐怖活动罪。同时,为惩治涉及恐怖活动洗钱的犯罪活动,将恐怖活动犯罪纳入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2006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在相关条款中进一步完善了为恐怖活动犯罪洗钱的罪刑规定。
2015年8月,针对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以及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等罪名,并明确相关罪状、细化刑罚适用。
201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实现了反恐怖主义的国家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