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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收集亲友身份证骗取手机,是“小聪明”还是“大犯罪”?
时间:2025-09-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件回顾



某通信公司直销员王某,为赚取更多报酬,先使用他人身份证证件签约成直销员,取得工号,并归自己使用,后收集亲友、老乡的身份证信息,虚假办理公司“携号转网购机直降”业务合约,骗取公司198部合约机,低价转卖获利47万元,同时,为了避免公司稽核发现,王某为每部手机缴纳数月不等的套餐费后就停止缴费,共缴费19万元。然而,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王某的违法行为最终被公司稽核发现并报案至高安市公安局,在侦查阶段,王某先后退还公司共89万元,取得谅解。

案件移送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王某犯合同诈骗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假合同骗手机”绝非“薅羊毛”,而是赤裸裸的犯罪!通信行业从业人员应严守职业操守,公众亦需保护个人信息,切勿因小失大,共同维护诚信社会秩序。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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