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生效行政裁判监督 行政强制与赔偿 再审检察建议 实质性化解
【基本案情】
2015年,江西省某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和《某地块项目征收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年8月9日,某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区管委会)认定周某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并对其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决定。周某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市人民政府复议认定周某某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某区管委会不是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适格主体,确认案涉拆迁补偿安置决定违法。复议期间,周某某的房屋被拆除。
2018年5月,周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违法并赔偿损失4673082元。2018年7月,法院判决确认某区管委会行为违法并赔偿周某某974788元。周某某提出上诉。2018年10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遗漏诉讼请求,对屋内物品、院内园艺和绿化损失的事实认定不清,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9年10月,某区人民法院重审认为,某区管委会对周某某宅基地进行强行平整的行为违法,应赔偿13928元;因周某某未预交鉴定费用导致无法鉴定,酌定院内园艺树木及绿化设施损失为20000元,故判决确认某区管委会行为违法并赔偿1030941.6元。周某某再次提出上诉。2020年7月30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某某向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案件来源。周某某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依法受理。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调阅法院卷宗,先后4次听取周某某意见,实地走访周某某所在某村委会、某镇人民政府、某区管委会,举行公开听证会。查明:1.周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交《经济林(景观树)调查记录表》《园林花卉苗木或经济林调查表》,证实相关政府部门于2017年8月28日组织人员对其院内园艺树木及绿化设施进行了清点登记;2.周某某、某区管委会均未向法院申请鉴定,审判案卷亦无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的材料或文字记录;3.2018年8月26日,某镇人民政府曾委托某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周某某庭院绿化树木进行评估,但未及时出具评估报告。直至2023年5月4日,该事务所出具《自然人周某某构筑物及庭院绿化树木征收补偿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评估认定案涉构筑物及其它辅助设施价值为3672元、庭院绿化树木价值为21.5134万元,合计21.8806万元。
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1.周某某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园艺树木及绿化设施损失,案涉有关损失的举证责任应由某区管委会承担,法院认定周某某未预交鉴定费用并判令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确有不当;2.有新的证据证明周某某园艺树木及绿化设施损失价值远高于20000元。2023年12月20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再审审查期间,某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并开展释法说理,共同推进争议化解。2024年1月3日,双方就补偿项目和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和解协议。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终结审查。
促进社会治理。结合该案行政违法行为,某市人民检察院一并梳理某区管委会辖区内5件行政案件,针对相关行政机关存在的未依法告知陈述权、申辩权等问题,向某区管委会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某区管委会采纳该建议并积极整改,进一步规范了征收安置等工作。
【典型意义】
涉房屋拆迁补偿生效行政裁判监督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争议。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中,应加强调查核实,聚焦房屋及其设施的补偿价值等主要争议,通过审查审判案卷、听取意见、公开听证等方式,发现严重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新证据后,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在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与人民法院合力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执法等问题,从个案办理向社会治理延伸,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更好促进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