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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发布消费维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5-07-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廖某林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廖某林、朱某等人开设食品加工作坊,从某公司等处购买猪肉干、鸭肉干冒充牛肉干销售,雇请徐某娟分装、打包,雇请严某处理打假举报等问题。后严某入股参与合伙经营。2023年4月起,该公司杨某南、杨某辉与廖某林等人商议,共同生产、销售伪劣牛肉工。经检测,查获的牛肉干样品均未检出牛源性成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该食品加工作坊,现场查获封口机等作案工具和肉干若干,经调查认为涉嫌犯罪后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2024年2月6日,案件移送至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4月30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廖某林、朱某、严某、徐某娟、杨某南、杨某辉提起公诉,5月23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8月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廖某林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在国家级媒体公开道歉并以销售额为基数连带支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769万余元。严某等四人提出上诉。2025年1月24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线索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根据最初到案的廖某林供述,调取网络聊天记录、账单、收付款记录、物流记录等客观证据,深挖上下游关联人员,一并追查合伙人3人、提供原材料源头2人。


审查起诉阶段。一是针对已流入消费者市场的肉干因检材灭失,不能认定是否属于伪劣产品,不应计入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结合各被告人供述、下线买家证言、账单、鉴定报告等证据,综合认定已销售的牛肉干为伪劣产品,应当一并计入犯罪数额;针对廖某林供述其销售过真牛肉干等情况,结合杨某南、杨某辉供述及转账记录,剔除了真牛肉干的销售金额;针对严某中途入伙的情形,以其入伙后的销售金额来认定其犯罪数额。二是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后,认为廖某林等人行为既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步开展刑事案件审查与公益诉讼调查,依法提起公诉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廖某林等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请求依法判令廖某林等六人以销售额为基数连带支付三倍的惩罚性赔偿,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刑事指控与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均得到判决支持。


典型意义


针对食品领域制假售假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犯罪,深挖上下游涉案人员,实现全链条打击,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深化综合履职,充分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实现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的双重惩戒。


温馨提示


面对琳琅满目的各式食品,消费者应当选择正规购买渠道、仔细核查配料表、生产厂家等产品信息,谨防商家“挂羊头卖狗肉”,警惕低价陷阱。



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不规范快递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部分快递企业不依法公示服务地域范围、不按照约定地址投递,将收货地址是农村的快递放置在乡镇一级服务网点,要求收件人自行前往领取,收取快递费却未提供相应服务,给当地群众特别是老年人带来极大不便,损害了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和立案调查。2024年6月,“益心为公”志愿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反映了相关问题线索。萍乡市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调取快递企业经营资质和服务地域范围备案等材料,向村民详细了解快递收寄实际情况,查明部分快递企业存在不以建制村为基本单元确定农村服务范围、公布公示的服务范围不完整、未按照公示的范围服务等问题。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公示或者公布的服务地域,应当以建制村、社区为基本单位,明确服务地域范围。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


督促履职。2024年7月3日,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与相关单位磋商,针对快递配送进村难、派送难和行业监管难等问题共商解决举措。同年7月24日,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根据《快递暂行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辖区内经营快递服务企业的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辖区内快递公司规范经营。


整治成效。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单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农村快递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核查全市快递企业在公示、投递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向快递企业的省级公司发出提示函,督促落实管理责任;约谈全市50余家快递企业,提升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执法监督检查,检查快递企业及末端网点90家次,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32份,对未按公示公布的服务地域投递等违法行为立案4起,罚款1.8万元;开展“线上+线下”公示,督促企业更新全市641个建制村的服务通达范围,在省快递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同时,考虑到农村快递经营服务网点老年人较多,在各企业营业场所、乡镇服务网点张贴公示信息单227份,强化公示效果。


相关单位还积极向上级单位汇报,得到高度重视。上级单位在全省同步开展快递服务质量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更新了16834个建制村的服务通达范围,并同步在省快递协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2025年2月27日,萍乡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干部以及相关领域专业人士等参加听证。参会人员表示,检察机关督促相关单位针对农村快递服务开展专项整治,取得实质性效果,为乡村振兴建设提供了司法保障,体现了为民情怀。根据听证意见和行政机关整改情况,萍乡市人民检察院3月3日对本案终结审查。


典型意义


快递服务行业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职责,针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依法公示服务地域范围、不按照约定地址投递等违规经营行为,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单位履职,坚决整治快递服务违规行为,推动行业治理,全力打通快递服务乡村的“最后一公里”,为农村住户提供优质快递寄送服务。


温馨提示


网上购物作为互联网技术和电子商务相融合的产物,日益成为群众重要的购物方式。农村物流快递寄送,是消费品下乡、农产品进城的重要渠道。相关职能单位应当加强对快递企业的监管,更好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保障农村消费者权益。



于某某、井某某等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明知生产的化肥系不合格产品,仍销售给黄某某。黄某某组织井某某、张某某等人组成销售推广团队进行虚假宣传,销售该款化肥。经检验,该微生物菌肥的霉菌杂菌数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2023年7月26日、2024年6月28日、2024年7月18日,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对黄某某、井某某、某公司和于某某、张某某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被告单位某公司单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黄某某、张某某、井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七年、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至四十万元不等。同时判决被告人支付无害化处理费用14204元,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行政执法阶段。2023年2月,相关单位在工作中发现黄某某等人通过推介会形式现场销售劣质化肥线索,邀请检察机关共同研判是否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黄某某等人销售的化肥有效元素含量经初步检测,与产品标示含量明显不符,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建议相关单位向侦查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侦查机关受理线索后,依法予以立案侦查。


侦查阶段。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围绕主观明知、销售金额以及涉案化肥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事实进行全面侦查取证。同时,还引导侦查机关向上深挖生产厂家某公司,就于某某是否明知生产的化肥系伪劣产品、公司是否涉嫌单位犯罪等补强证据,做到依法全链条打击犯罪。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黄某某等人销售伪劣化肥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得到判决支持。此外,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销售环节虚假宣传、流动兜售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联席会议机制推动相关单位对辖区内农资门店经营资质、进销货台账、产品质量等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惩治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并结合春耕备耕节点为农资商户开展宣传教育,引导守法经营。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坚持全链条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强化线索共享、会商及研判工作机制,做到线索早发现、早甄别、早移送、早侦办,形成工作合力。推进刑事诉讼和公益诉讼一体融合履职,实现“双责同追”,全力保障农资安全。


温馨提示


有的不法商贩为谋取不当利益,打着“厂家直销”“送货下乡”等幌子,有的通过车接车送、请客吃饭增进感情,有的通过虚假宣传,游村入户“忽悠”村民出资购买。目前多地正值春耕备耕之际,农民朋友购买化肥请务必选择正规渠道,到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农资店、供销合作社、农业技术服务站等地选购,切勿因价格低廉购买流动摊贩、无证经营点的“三无”产品。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
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
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2020年10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笫42 号),对用于贸易结算的非自动衡器(包括数字指示称、非自行指示称等计量器具)以及体温计、心电图、验光仪器等16类医疗器械实施强制检定管理。生活中诊疗用医疗器械和销售中药材使用的非自动衡器都属于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修水县部分医疗机构、药店对强制检定目录中的计量器未依法进行周期检定,存在计量误差,导致患者诊前检查结果和购买中药材剂量不准确,影响群众就医用药安全。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和立案调查。2024年8月,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的某药店中药材电子计价秤“缺斤短两”问题线索,调查后8月9日立案。通过对辖区内30余家医院、零售药店、验光场所实地走访调查,查阅强制检定标识台账、以标准计量器具现场测定等方式,发现有50余台(件)心电图仪、验光仪等医疗器械以及中药材计量器具应当定期开展检定而未进行检定,部分器具存在计量误差,影响检测结果。


督促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和相关计量检定规程规定,案涉中药材计量器具和相关医疗器械属于应当进行周期性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024年8月13日,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对中药材计量器具和医疗器械未检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整治成效。相关单位高度重视,组织召开全县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集中约谈会,并开通绿色检定通道,受理检定医药计量器具375台(件),对其中检定不合格的29台(件)责令停止使用。同时,围绕电子计价秤、加油机、水电表等计量器具的规范管理,以点带面开展民生领域计量专项整治行动。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相关单位采取双随机的方式抽查检查市场经营主体1571家,现场抽查“民用三表”、汽车充电桩544件、检查电子秤1942台(件),相关商户作出行政处罚9件。向经营者和消费者普及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意识和消费者维权意识。


2024年9月24日,修水县人民检察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随机对20家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场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情况进行现场评估。经实地走访、现场测定,所有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均已依法检定并贴有检定标识,计量准确度符合国家检定规程标准。


典型意义


中药材计量器具等量值是否精准,关系到消费者身体健康。检察机关立足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实精准监督办案要求,依法通过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全面履职,通过个案办理,推动和实现全域治理,促进规范管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温馨提示


计量工作事关民生,是确保市场公平、实现放心消费的重要基础。相关职能单位应当对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加强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汤某峰销售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12日至13日,汤某峰从外地收购病猪,销售金额1.9万余元。经检测,涉案病死猪检出猪链球菌Ⅱ型,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另查明,汤某峰私设屠宰场宰杀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并销售。


2024年7月20日,上饶市弋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非法经营罪对汤某峰提起公诉。同年10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汤某峰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汤某峰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侦查阶段。该案涉案链条长,检察机关在侦查机关立案当日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全面查实汤某峰及其上下游销售记录、资金流水、检疫检验结果等证据,将上下游23人追查到案,确保打击效果。


审查起诉阶段。一是准确认定“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检察机关多次邀请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和农业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就检验检疫程序等问题听取专业意见,通过制发补充侦查提纲,督促委托检测机构对样本重新检测,最终检出存在猪链球菌Ⅱ型。二是以检察建议推动行业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私设屠宰等问题,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推动相关单位从加强动物运输、检验检疫及屠宰行业监管,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畅通群众举报渠道等方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过程中,要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全链条打击危害食品安全上下游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于食品安全专业领域问题,邀请相关单位以及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参与论证,明确取证的思路以及方向,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精准打击犯罪提供保障。坚持治罪和治理并重,对办案中发现的监管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与相关单位同向发力,共同维护食品安全。


温馨提示


消费者购买生鲜猪肉时,要选择信誉良好的超市、商场、专卖店、农贸市场等正规渠道购买,避免在路边摊、流动摊等无资质场所购买。要仔细查看售卖的肉品是否有检验检疫证明,注意肉品的外观和气味,在烹饪时确保加热充分,煮熟煮透,避免食用生的或未煮熟的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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