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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移送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王某犯合同诈骗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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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