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的主要情形
1、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法律关系,进行民事诉讼、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申请法院调解、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或者申请支付令;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对虚假的案件基本事实作出自认;
3、夫妻之间利用离婚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
4、继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故意隐瞒存在其他继承人的情形;
5、当事人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6、委托代理人、共同诉讼代表人等实际实施诉讼行为的人员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被代表人等当事人的利益;
7、演出企业等与艺人恶意串通,利用“阴阳合同”等,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
8、其他当事人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行为。
(二)单方欺骗型虚假诉讼的主要情形
1、恶意利用证据,虚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
2、起诉时隐瞒存在已针对同一事项的生效裁判或者相关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等事实;
3、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起诉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4、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恶意主张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5、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与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侵害对方利益;
6、当事人基于捏造的事实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
7、一方当事人与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或者达成损害其他权利人利益的以物抵债协议;
8、故意错列被告或者第三人,把与本案无关的当事人拖入诉讼;
9、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财产权利,或者主张捏造的优先受偿权;
10、通过伪造证据等方式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11、在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诉讼行为;
12、当事人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3、行为人伪造代理手续或者冒充他人名义,提起诉讼;
14、故意提供虚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证明材料,意图改变诉讼管辖;
15、其他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单方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