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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征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线索的公告
时间:2025-08-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等法律规定,高安市人民检察院特向社会各界征集如下监督线索:

一、生效裁判监督线索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一)民事案件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行政案件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2、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二、审判程序、执行活动监督线索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一)民事案件

1、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如应当立案不立案、不应立案而立案;不允许当事人辩论,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侵吞或违法处置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款物、不依法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致使当事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等)

2、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如裁定追加、变更被执行人错误,违法终结本次执行;保管、使用被执行财产违法,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将被执行人财产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等;不受理执行申请又不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对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不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执行人员违反回避规定;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执行失职、执行滥用职权等行为)

(二)行政案件

1、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如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未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适用审判程序错误;保全、先予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裁定违反法律规定;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定审理期限;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等)

2、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如管辖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受理、不予受理、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恢复执行、执行回转等违反法律规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错误;裁定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等措施违反法律规定;审查执行异议、复议以及案外人异议作出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决定罚款、拘留、暂缓执行等事项违反法律规定;执行裁定、决定等违反法定程序;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作出准予执行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等)


三、民事支持起诉线索

根据《民事检察部门支持起诉工作指引》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

(一)请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

(二)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给付扶养费、赡养费的;

(三)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四)因遭受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

(五)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


四、虚假诉讼线索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的是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出于非法目的,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一)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的主要情形

1、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法律关系,进行民事诉讼、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申请法院调解、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或者申请支付令;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对虚假的案件基本事实作出自认;

3、夫妻之间利用离婚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

4、继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故意隐瞒存在其他继承人的情形;

5、当事人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6、委托代理人、共同诉讼代表人等实际实施诉讼行为的人员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被代表人等当事人的利益;

7、演出企业等与艺人恶意串通,利用“阴阳合同”等,提起虚假诉讼的行为;

8、其他当事人恶意串通的虚假诉讼行为。


(二)单方欺骗型虚假诉讼的主要情形

1、恶意利用证据,虚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

2、起诉时隐瞒存在已针对同一事项的生效裁判或者相关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等事实;

3、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起诉要求他人履行债务;

4、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恶意主张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5、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与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他人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侵害对方利益;

6、当事人基于捏造的事实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

7、一方当事人与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或者达成损害其他权利人利益的以物抵债协议;

8、故意错列被告或者第三人,把与本案无关的当事人拖入诉讼;

9、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财产权利,或者主张捏造的优先受偿权;

10、通过伪造证据等方式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11、在土地、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捏造身份关系提起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诉讼行为;

12、当事人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3、行为人伪造代理手续或者冒充他人名义,提起诉讼;

14、故意提供虚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证明材料,意图改变诉讼管辖;

15、其他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单方实施的虚假诉讼行为。

广大群众若发现虚假诉讼线索,请积极向我院反映,共同维护良好司法秩序,对查实的虚假诉讼行为,我院将严厉打击,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举报途径:

一、来电:拨打电话12309或者0795-5286155(工作日

二、来访:高安市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地址:高安市高安大道466号。

三、来信:邮政编码:330800,地址: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466号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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