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单位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第二部分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表》
十一、《重点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3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单位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接受高安市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对高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高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一本院检察干警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高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三)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工作方针,制定本院检察工作计划,落实检察工作任务。
(四)负责对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相关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五)对移送审查逮捕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或者批准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对移送起诉或者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六)依照法律规定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
(七)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八)负责应由本院承办的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九)受理向本院提出的控告、申诉和举报。
(十)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进行研究、按程序向立法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
(十一)负责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
(十二)负责本院检务督察工作。
(十三)负责本院财务装备、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四)其他就布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共有预算单位1个,包括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本级。编制人数61人,其中:行政编制53人、全额事业编制8人。实有人数136人,其中:在职人数101人,包括行政人员48人、全额事业人员8人、聘用人员45人;退休人员34人,遗属1人。
第二部分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2023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3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3年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总额为1695.1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384.76万元,增加29.36%。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695.1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384.76万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100%。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23年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总额为1695.1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384.76万元,增加29.36%;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1585.1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545.76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93.51%,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312.3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88.7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83.1万元,资本性支出1万元;项目支出11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61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6.49%,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10万元、资本性支出100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695.1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384.76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1349.7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215.25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79.6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53.0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24.16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14.93%,住房保障支出92.3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45.35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5.45%。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1312.3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463.41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77.42%;商品和服务支出198.7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1.82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11.72%;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83.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79.53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4.90%;资本性支出101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5.96%。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3年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支出预算1695.1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384.76万元,增加29.36%,占支出预算总额的100%。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695.1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384.76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1349.7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215.25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79.6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53.0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24.16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14.93%,住房保障支出92.35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45.35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5.45%。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1585.1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545.76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93.51%,其中:工资福利支出1312.31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88.7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83.1万元,资本性支出1万元;项目支出11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61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6.49%,其中商品和服务支出10万元、资本性支出100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2023年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五)国有资本经营情况
2023年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23年部门机关运行费预算 189.73万元,比2022年预算增加 2.82万元,增长 1.5 %。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七)政府采购情况
2023年部门所属各单位政府采购总额 114.5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114.5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 0 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 0 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部门共有车辆 7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0 辆,执法执勤用车 7 辆。
2023年部门预算安排购置车辆 0 辆,安排购置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具体为: 无 。
(九)项目情况说明
1、创建高安“未检工作室”项目
(1)项目概述:为了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现未成年人检察业务专业化和统一集中办理,经研究,高安检察院决定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集中办理未成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工作室成立后,将以“重质量、强监督、勇创新、优团队、育品牌、争一流”为工作主线,扎实工作,锐意进取。
(2)立项依据:2016年高院下发《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
(3)实施主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4)实施方案:加强办案场所建设,根据相关规定,结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具体情况,设立未检办案区,比如专案区引入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和教育程度相适应人性化工作和管理模式,并建立了“团辅室、询问室、心理疏导室、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室”等。
(5)实施周期:2023年度。
(6)年度预算安排:100万元。
(7)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绩效目标:未检工作室将全面开展为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结合办案开展侵害和监护缺失的监督工作;主动推动未成年人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工作,积极、稳妥开展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工作,同时结合“一号检察建议”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切实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效发展。绩效指标:立足检察职能,精心打磨未成年人检察品牌工作:1.加强涉罪未成年人羁押必要性审查,做到每案必查,减少非必要性羁押;2.推动对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问题的治理;3.加强与妇联、卫健委、公安局等部门沟通联系;4.结合综合司法,推动相关部门对娱乐场所、网吧、宾馆等重点场所的管理;5.深化法治进校园活动。
2、涉案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1)项目概述: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形式,更好地为涉罪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调查、帮教、家庭教育指导等相关工作。
(2)立项依据:共青团中央、民政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意见》。
(3)实施主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4)实施方案:实现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化,建立社会支持体系,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专业的社会服务。根据办案需求,开展社会调查、帮教、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等工作。
(5)实施周期:2023年度。
(6)年度预算安排:10万元。
(7)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为未成年人提供综合司法保护。帮助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提升满意度。
二、2023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3年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安排43.15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增(减)0万元。
公务接待费19.15万元,比上年减少19.1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持厉行勤俭节约,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经费支出。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4万元,比上年减少11.05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厉行勤俭节约,进一步规范用车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范围。
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上年增(减)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各部门结合实际进行解释。
(一)财政拨款: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教育收费资金收入:反映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反映事业单位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缴纳的各项收入。包括附属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六)上级补助收入:反映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二、支出科目
对部门预算中涉及的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明细到项级),结合部门实际,参照《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规范说明进行解释。
三、相关专业名词
(一)机关运行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 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