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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某因与妻子感情不佳,长期遭受妻子的数落与责骂,不堪其扰的他选择搬到了阴冷潮湿的地下室居住。但是地下室的环境恶劣,没有床铺,夜夜寒冷难耐。有一天,男子像往常一样在小区散步时,发现同小区的一楼有套房子似乎无人居住。看着那紧闭的房门,再想想自己在地下室的糟糕生活,一个大胆又违法的念头在他脑海中萌生。男子趁着四下无人,偷偷潜入了这房子。进入屋内后,他发现电视机下面有3、4斤白米,冰箱里有切好的10斤左右的猪肉,竟毫无顾忌地拿来给自己做饭。不仅如此,他还心安理得地住进了主卧,仿佛这里就是他自己的家。就这样,他在这套不属于自己的房子里舒舒服服地住了10天左右。
然而,纸终究包不住火。房子的主人回来后,发现家中有被人动过的痕迹,立即选择了报警。后来,况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件移送到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况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会使公民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不但侵犯了他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他人隐私和自由。
生活中面对纠纷,应理智对待,切勿采取擅闯民宅、毁损财物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激进行为。别人的家,不管是买的、租的、借的,只要是“不请自进”或者“让走不走”都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同时,当自己的住宅被他人非法入侵时,应当及时报警,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