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特定领域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引导、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依靠群众、依法规范、严格保密、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等案件线索。
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保护、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包括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生态”类案件范围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土地盐碱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
“环境”类案件范围包括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
“资源”类案件范围包括土地、林业、草原、矿产、生物等资源等受到破坏的情形;
“食品药品安全”类案件范围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生产、销售假药或者劣药等;
“国有财产保护”类案件范围包括国家出资的企业所支配的经营性国有财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税收类、罚没类、费用类由国家权力机关取得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财政补贴类、社会保障类国家因政策扶持和社会保障支出的各项资金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类案件范围包括国土等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流失、土地闲置、违法使用、违法审批许可等;
“英雄烈士保护”类案件范围包括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纪念设施、烈士墓园、事迹和精神等的保护。
“安全生产”类案件范围包括道路交通、危化品、消防、危险废物、易燃易爆品、铁路安全等。
“个人信息保护”类案件范围包括泄露他人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殊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号、行踪轨迹信息等。
第五条 举报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高安市行政区域内管辖;
(二)属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三)属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
(四)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如文字材料、图片、视频等。
第六条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应当对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线索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受理工作,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线索及时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3日内移交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处理。
第七条 对举报的公益诉讼线索,经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核实采用的,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奖励。奖励方式为荣誉奖励和奖金奖励。荣誉奖励包括颁发奖状、证书等。
举报奖励资金从公益诉讼专项预算经费中列支。
奖励举报人,一般应当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或者诉前公告后进行。
给予奖金奖励的,每案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00-500元。具体由高安市人民检察院确定和发放。
对于社会影响力特别巨大的起诉案件的奖金数额由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另行讨论确定。
第八条 对公益诉讼线索举报人的奖励,原则上一案一奖,在同一案件线索中对举报人只进行一次奖励。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应当按照不同方式进行奖励:
(一)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对于同一案件线索,举报人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和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举报的,对举报人只奖励一次。
第九条 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采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不当手段获取线索的;举报内容已经被列入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整改治理工作计划且已着手推进的;其他不宜进行奖励的情形,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条 对公益诉讼线索核查的回复,由高安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在案件线索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回复举报人;若案件复杂,自受理之日起两个月期满仍在核查中的,可延期回复。
第十一条 线索举报的途径:
(一)来信来访举报
来访举报人可以直接到高安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举报。
来信举报地址:江西宜春市高安市高安大道466号,邮编:330800,收信人:高安市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二)电话举报
举报热线:12309(检察服务中心)。
(三)网络举报
1、登录网站www.12309.gov.cn进行举报。
2、通过“高安检察”微信公众号随手拍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举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
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第十三条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应当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发现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四条 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