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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在明知该行为是诈骗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伙同丁某某、周某某等人,通过搭建“手机口”的方式为诈骗分子提供通讯支持,主动用自己的电话拨打陌生人电话协助诈骗分子骗取被害人钱财。经查,造成被害人许某被骗103125元,被害人杨某被骗147959.25元,事后赵某获利人民币19614元。目前,此案已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手机口”是一种常见的诈骗方式,诈骗分子会使用两部手机,一部通过网络软件接通境外人员,另一部则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实现双方直接对话。这种方式能够成功掩饰诈骗电话的归属地,使受害人放松警惕,上当受骗。
本案赵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帮助诈骗团队拨打诈骗电话,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别注意,诈骗团伙通常将“手机口”包装成“高薪”兼职,贴上轻轻松松在家躺着“挣大钱”的标签。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任何看似轻松获利的“兼职”背后,极有可能会触及法律红线,请务必保持高度警惕,切勿为了牟取蝇头小利,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